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武术百科 > 武术管理制度

关于申报武术高段位的补充条款

时间:2008-10-15 20:42:45  来源:  作者:

    自1998年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以来,高段位套评工作已进行了 4次。一大批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和传习武术技法并有所建树者,已相继获得武术高段位,在推动武术事业和开展段位制工作中做出了可喜的成绩。为了促进高段位套评工作进一步适应武术活动的广泛性和武术工作的多样性,平衡不同系列的评审条件,现以《中国武术段位制》(国家体委文件/1997年体武字231号)为晋段基本依据,制定《关于申报武术高段位的补充条款》,并下发实施。凡此前与本"补充条款"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一、高段位推荐资格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具有向中国武术协会段位评审委员会推荐高段位申请者的资格。
        1
、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单位会员(参见《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行业体协和有关体育院校的武术行政管理
机构;
        3
、尚未成立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尚无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单位会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二、武术段位申报系列
       
凡申请武术高段位者,必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个人会员。申请者应选报下述"武术段位申报系列"之一,接受该系列相应标准的评审。武术段位系列分为5种:
        1
、教师和教练员系列;
        2
、运动员系列;
        3
、武术行政管理人员系列;
        4
、民间武术活动者系列;
        5
、武术馆()长系列。

   
三、申报七段的补充条款
       (
)教师、教练员系列
      
凡注重武德修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方可申报七段。
        1
、具备武术专业正高职称;
        2
、具备武术专业副高职称达4年;
        3
、具备武术专业中级职称达11年以上,并曾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和在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共2种(册、篇)以上,或所撰论文曾

 1/5    1 2 3 4 5 ›› ›|

来顶一下
近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